監控重利放貸錢莊,意外抓到彭恰恰被壓至三溫暖喬債務

案例事實:

檢警監控三溫暖大亨楊振豐與「通化街幫」幫主朱秀琮所結合的重利討債集團多時,而楊所經營的亞太三溫暖就是該集團的討債施壓處,不料監控當中爆出藝人澎恰恰被押至亞太三溫暖喬債,檢警因此決定提前行動逮人,檢方依重利罪、妨害自由罪等偵辦。

(新聞摘自: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原是偵辦重利罪的案件卻在監控過程中意外發現澎恰恰被押入亞太三溫暖內喬債。放高利貸的事時有耳聞,且利息高得不像話,筆者曾經聽過借20萬一週利息2萬,債務人已經繳了8週的利息完全沒有沖到本金快繳不出來才趕緊找律師諮詢該怎麼處理債務及可否告重利罪。

放高利貸就一定會構成重利罪嗎?其實不一定,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重利罪的構成要件為「乘於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所謂「乘於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是指明知她人需借待解決其及破情況以及他人因為輕率無經驗借貸之情,利用此一機會訂定苛刻的借貸條件,法院需要判斷債務人是否欠缺思慮而借貸,或債務人是否對於借貸之情事無相當之認識依照個案審酌。如果借款人沒有「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不管利息再高得不合理都不會構成重利罪哦,至於超過民事規定的年利率20分債權人沒有請求權,債務人也不需要給,但是所成立的借貸契約還是有效的,所以如果像前面所提到的案例,債務人已經付了16萬的利息也不能要求債權人要返還超過的部分。另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指就借貸利率、時間核算,並參酌當時的經濟狀況,於一般債務利息相比較,顯然超額的狀就屬於一般年利於約36%屬於灰色地帶,一般月息4分以上就很有可能會被認為屬於顯不相當之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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