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中市一名羅姓男子,三年前向汎德台中分公司車商購買一輛要價750萬元BMW X6M新車,上路三個月後,方向機開始出現怪聲,雖送回原廠維修,但狀況未解決,之後又出現保險桿脫漆狀況,羅男日前率其工廠員工至車廠抗議,主張車商危害消費者權益,車商暫無回應。本案涉及購買到瑕疵商品的法律責任,以下分析之:
購車糾紛於日常中生活中時有所聞,倘為原廠新車,最可能為機件瑕疵,若車輛出廠時,整批均有問題,原廠可能將出場車輛整批召回,但若係個別案例而原廠無法修復,且雙方並無共識時,免不了對薄公堂,例如本案。另中古車買賣也可能買到泡水車或被動手腳變更里程數、事故車等瑕疵車,亦得主張相關權利。本案例汎德為車輛原廠,即BMW在台之代理商,就案例所述情形,分析如下:
羅姓男子和汎德汽車締結車輛買賣契約,車輛已經交付(俗稱點交),車輛使用三個月後發生方向機轉動異聲,保險桿脫漆等情形,依一般車輛定型化契約,都有一年多少萬公里之保固期,在此期間非因使用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之損害,車廠多會負責修繕至車輛得以正常使用為止,某些高價進口車輛,無法及時修繕妥當,亦有擔保換車服務。
本案羅姓車主可向車商汎德汽車主張的法律上權利不外乎:如果屬能夠修繕的範圍,車廠應負責修繕至無異常之其情形(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遲延之規定),倘無法修繕完全時,羅姓車主可主張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惟本案例並未具體說明羅姓車主有何損害,但因為是新車,故車主並未自行花費修繕,若民眾以就瑕疵自行修繕,實務上更換新零件之支出可視為損害,但必須扣除折舊。另所失利益亦可請求,如無法使用車輛而以其他交通工具代步之相關費用。
此外羅姓車主亦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有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可以選擇,減少價金之立法目的是用來降低羅姓車主的對待給付,解除契約則是雙方回復原狀,即將汽車返還車商,車商將購車價金返還羅姓車主,但解除契約限於瑕疵情節重大,始可主張。因本案情節並非重大,羅姓車主不可主張解除契約以回復原狀,亦即不得要求車商退回購車價金,但仍得請求車商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另外說明汎德汽車為原廠BMW汽車在台經銷商,車主可否主張依消保法第8條要求車商負經銷商責任,須視車主是否為消保法中所說的消費者,也就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使用商品之人,若是單純作為營業用途,就不可依消保法要求汎德負經銷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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