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經移送鑑定結果,導致車禍之肇事原因,主要為汽車駕駛開車門不注意後方來車,其次肇事原因是重機騎士(為委託人女兒的男友)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偵查結果,檢察官將二位駕駛都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曾經處理過兩件都是因為開車門下車時未注意確認後方來車(兩件都是機車),導致人員死亡和受傷殘廢的案例。
第一件來委託一位50多歲的媽媽,事實經過是她女兒坐男朋友的重機出遊,前方一輛自小客車停在路旁,駕駛開車門下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結果重機撞上車門,重機後坐的女兒摔飛出去撞到電線桿後又重摔在地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第二件委託人是受害人的女兒,當天是委託人媽媽早上7點多騎機車要到附近市場採購物品,行經某國小門口附近,一位駕駛高級進口車的爸爸載兒子去上課,結果小男孩開車門下車時,未從副駕駛座後方的右邊門下車而是從靠馬路一邊的左側門下車,騎機車到市場採購的媽媽撞傷貿然開車門的小學生,導致媽媽人車重摔倒地,後來住院治療,經判定為下肢癱瘓,輕度殘障。
一、第一個案件,經移送鑑定結果,導致車禍之肇事原因,主要為汽車駕駛開車門不注意後方來車,其次肇事原因是重機騎士(為委託人女兒的男友)未注意車前狀況,車速過快,偵查結果,檢察官將二位駕駛都以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庭開庭,汽車駕駛認罪並且以2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除強制險外,另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法律上被害人被機車駕駛載,而機車駕駛也有過失,被載的一方也要承擔過失,舉例,假設日後法院判賠500萬元,而法院依鑑定報告認定汽車駕駛對肇事原因負60%過失責任,機車駕駛負40%,則500×60%=300萬元,法院只會判汽車駕駛賠300萬元)。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汽車駕駛緩刑。機車駕駛死者男友則堅持不認罪,且表明自己沒有錢無和解意願,法院判決1年8月不得緩刑。機車駕駛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受命法官告訴被告盡量和被害人家屬和解,否則高等法院有可能駁回上訴,就要被關。庭外協商,對方表示雖然有意願賠但沒有錢,能否分期,這件最後是在律師建議下,被告向銀行借款給付被害人家屬12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法院給予緩刑。
二、第二個案件,經移送鑑定結果,100%的過失都在那位右側車門下車的小學生。本件委託人騎機車到市場採買受侵害人的女兒,委託律師依民法第184條和第187條向小學生和其父母親起訴請求連帶賠償責任,訴訟進行中,對方委託律師進行訴訟,主要答辯重點在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法定代理人其監督並為疏懈,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也許想說大人名下財產很多,小孩就算判要賠也沒錢賠),強調自己每天開車送小孩上下學都會提醒小孩要從右側下車,小孩也都有遵守,當天自己還是有叮嚀小孩要從右側下車,但因為小孩快遲到趕著上課而且右側地面在施工下車不方便,小孩一時不察才會從右側下車。當然這種辯解不會被法官接受,須知道審判上光是靠這條主張舉證成功而免責的絕無僅有,試想連當初轟動社會的媽媽嘴咖啡店殺人案,和咖啡館老闆無關,法官依然判決咖啡館老闆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此案是受雇人連帶負責僱用人依法可主張選任受僱人及監督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僱用人依法可主張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最後法院判決賠償一百多萬元。(判決金額和受侵害人已有年紀及工作收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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