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名有毒品前科的陳男,未滿14歲小女友小方發生關係,小當天返家就被母親察覺有異,詢問之下才得知小方與陳男發生關係,小方母親憤而報警,小方偵訊時強調是自己主動求愛,「當下是我主動跟他說,我想跟他發生關係。」卻沒想到害得陳姓男友被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7月。
妨害性自主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權」所以只要雙方合意就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但還是有一些狀況客觀上是合意性交,實際上仍有侵害到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例如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刑法第228條利用權事性交以下簡略說明。
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不能反抗或者被害人對於「性交」無知而未抗拒而為性交就會構成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但如果雙方有其中一方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之情形但在性交當下可以理解「性交」而為性交就不會構成乘機性交,因為這樣就不會侵害到性自主權,舉一例說明:行為人甲對一位輕度智能障礙者乙性交,且甲知情乙為輕度智能障礙,但乙能對「性交」可粗略的說什麼是性交,而且也曾有過幾次的性經驗,像這種情況就很可能不會成立乘機性交罪,因為乙不是「不知性交而未抗拒」的情形。
而刑法第227條未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因年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故勢將其明文規定,而本罪的適用前提是與未滿14歲之男女是「合意」的情形才有適用,若被害人當下有抗拒仍為性交即為加重強制性交,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基於監督之身分與被害人性交兒被害人是擔心可能遭受不利己的事由而同意性交,此種情形亦為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本案小方於偵訊時表示,是主動向陳男表示「我想和你發生性關係」,陳男明知小方未滿14歲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惟如前所述,法律並不承認未滿14歲之男女知「合意」故縱然是小方主動向陳男求歡,仍應負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之行是責任,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審理法官考量陳男手段輕微,且與小方家人達成和解因此爰引以情堪憫恕為由減刑,判處陳男徒刑1年7月。
明年(113年)基本工資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