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自符合刑法第138條之罪名,但毀損無處罰過失犯,則不處罰。
酒駕真是一個戒不了的惡習嗎?而且還是一名離職警員一錯再錯,雲林縣這一名離職員警就因為酒後誤事而離職,但沒有學到教訓,這個月初因為酒醉開車撞上了警車,才剛被移送法辦。警方表示,這名男子是離職員警,就因為喝酒誤事,連警察的工作都沒有了。警方表示,這名男子幾乎可以說是經常性的酒醉駕車,對用路人來說是個不定時炸彈,依法除了吊扣他的駕照外,也希望他的家人要限制他酒後不要開車,以免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危險。
(一)酒醉駕車撞到警車,是否構成刑法第138條毀損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在96台上4197號判決指出:「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稱之『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係指該物品為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而言,若與其職務無關,僅供日常使用之物品,縱予損壞,除論以一般毀損罪外,則難繩以該條之罪。依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警察人員對執勤務時所配備使用之車輛,有保管維護之責,是警察執行巡邏等勤務所駕駛之巡邏車,自屬其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自符合刑法第138條之罪名,但毀損無處罰過失犯,則不處罰。
(二)該名離職員警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須特別注意的是,該名員警因為酒駕撞警車而離職,所以在離職前仍具備公務員身分,依據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男倒車壓死父緩起訴 酒駕判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