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律師檢視詹小姐的債務資料,雖然詹小姐確實有積欠債務,須清償本金,而資產管理公司也合法受讓債權,不過歷次申請換發債權憑證的前後時間,都有超過5年的情形。
詹小姐年輕時積欠銀行卡債,金額大約7萬元,但時間經過20幾年後,循環利息一直累積後,積欠的金額已經達30萬元,銀行之後把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詹小姐面臨資產管理公司不斷的催討下,精神壓力很大,詹小姐希望能減少清償的金額,但資產管理公司不予理會,更直接查封詹小姐名下土地,詹小姐不知如何處理,於是來所請律師提供協助。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利息的時效跟本金不同,僅有5年,如果換發債權憑證逾5年,則利息請求權就會有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拒絕清償。
所以實際上詹小姐法律上應負的債務,僅限於本金及近5年尚未罹於時效的利息而已,計算下來,跟資產管理公司求償的金額差距甚多,律師先為詹小姐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罹於時效的利息債權不存在,也向法院聲請先定調解期日,希望能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一次清償的條件,以迅速解決債務問題。
律師與資產管理公司多次協調後,資產管理公司同意以本金7萬元與詹小姐和解,詹小姐清償7萬元後,資產管理公司開立清償證明、撤回強制執行,詹小姐順利解決多年債務。
民事債權債務-本票執票人怠於行使權利,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