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兩名17歲少年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殺人未遂,在認定上除考量其下手部分輕重外,主要是判斷被告對犯罪事實的發生是不違犯其本意還是雖預見事實會發生,但心中卻確信事實一定不會發生。
三名少年騎車於路上看某陳姓男子不順眼,其中兩名17歲少年,將裝有鉛製BB彈的空氣槍朝陳某連開三槍後逃逸,所幸陳某僅左臂和背部受皮肉傷。而另一名14歲國中生涉嫌教唆開槍。警方隨後將他們帶回起出改造空氣手槍、一罐鉛製BB彈、13隻空氣鋼瓶等物。
本案例的少年除可能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外,另外涉及故意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實務認為多數少年聚眾犯罪案件,對不特定民眾攻擊砍殺致死案件時有所聞,認此案件在判斷是傷害致死還是殺人既遂本身就是刑法上的一大問題。
又如本案例中兩名17歲少年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殺人未遂,在認定上除考量其下手部分輕重外,主要是判斷被告對犯罪事實的發生是不違犯其本意還是雖預見事實會發生,但心中卻確信事實一定不會發生。殺人未遂法律規定的刑度是依殺人罪刑度減輕,而殺人罪的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14歲國中生教唆兩17歲少年開槍的刑責部分,須判斷兩名少年是一開始並沒有想傷人或殺人的意思卻因14歲國中生教唆而惹起犯意,或是自始就有犯罪的意思,若該名14歲國中生有教唆的事實也將成立犯罪。本案中,因三位被告皆未滿18歲,應改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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