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隊劉姓偵查佐在6月14日凌晨遭槍擊身亡,開槍行凶的梅姓男子同日晚間在高雄落網,警方押回偵訊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晚間裁定羈押禁見。
何謂羈押?
羈押係指刑事判決確定前,為確保刑事案件的追訴、審判或執行,對被告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就是關押在看守所內,實際上跟監獄服刑無太大差異。但羈押畢竟是判決確定前就實施的強制執行,和無罪推定原則有些牴觸,所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限於有逃亡、滅證串供、或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時,才能予以羈押,且羈押須法院裁定准許,非檢察官一人所能決定。
何謂禁見?
羈押的被告,其親友可與被告接見、通信,但如果法官認為被告所述避重就輕或仍有共犯在逃、事證尚未調查完全,而羈押事由包含「串供滅證之虞」時,若仍讓被告可和親友接見、通信,可能會妨礙案件之偵查,故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可於羈押裁定時,一併裁定「禁止接見通信」,即為「禁見」。
遭禁見的被告不得收信、寄信、接見,只有律師能與禁見之被告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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