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使用信用卡付款或直接綁定信用卡在網路消費相當方便,但方便帶來的風險就是容易被盜刷,藉由案例來講解盜刷的法律責任。今天要分享的案例是:一名陳姓女憲兵在總統府內偷走士官長背包內的信用卡,盜刷購買車票、咖啡、蛋糕返家,士官長警覺信用卡遭盜刷,向銀行掛失,陳女又在掛失後繼續在網路刷1萬5千多的運動型攝影機,法院依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罪判處陳女徒刑7月,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
(新聞摘自:中國時報)
竊取信用卡盜刷之行為涉犯三種刑責分別為竊盜罪、偽造文書罪及詐欺罪,三者間雖具關聯性,但竊取他人動產後再盜刷屬於兩行為犯意個別,前者為不法取得他人之動產且有據為己有之意思,此為一個犯意一個行為;後者為盜刷而同時觸犯偽造文書與詐欺罪唯一行為觸犯數罪應從一重處斷。所謂「文書」是有意思表示的內容,並且從內容就可以得知是誰的意思表示,能在社會生活的交往過程中,作為證明法律關係或事實之用。信用卡本身屬是將發卡銀行專用識別號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為準私文書。盜刷他人卡片使店家誤以為是本人或有授權而交付商品,銀行誤以為為本人指示而撥款,致持卡人應支付這筆支出,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本案例,陳女在營區內竊取信用卡係基於竊盜之犯意,而持他人之信用卡佯裝成持卡人或得其人授權分別在火車站購買車票及連鎖咖啡店消費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裝是持卡本人或得其授權之人,而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被害人發覺信用卡遭盜刷,向銀行掛失,陳女因不知情又在當晚間持該卡於網路上輸入發卡銀行卡號、有效期限、檢核碼陸續刷1萬5千多元三次均因刷不過而未遂,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準偽造文書罪處斷,陳女之行為已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撥款銀行。
租到凶宅,可以解約嗎?押金可以拿回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