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針對《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不分犯罪情節輕重一律加重最低本刑1/2的規定,違背《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宣告該法條違憲,應在解釋日公布起2年內修法,各級法院即起針對累犯個案,應依此解釋意旨,自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另外,同步被宣告違憲的法條還包括同法第48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關於被告已判刑定讞後,才被發現是累犯,檢察官有權向法院聲請更定被告刑期,這兩條文違背《憲法》一事不二罰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不再援用。
什麼是累犯?
我國刑法除了處罰犯罪人之外,另有使其改過向善之作用。但若犯罪人受刑後再為犯罪,代表之前的刑責不足以懲罰其惡行,所以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在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是「累犯」,此時依照法律規定,是需要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累犯要件是什麼?
累犯的處罰是因為刑事政策要求所致,所以須限定處罰範圍,才不會造成恣意處罰。累犯處罰標準有以下幾點:
1.前罪須受徒刑執行:
處罰累犯之目的在於犯罪行為人對於前次犯罪所受之處罰不足以警惕,而前罪所受之處罰須有徒刑之執行,此部分的執行除了監獄執行外,包含假釋、易科罰金等替代方式。
2.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處罰累犯既是刑事政策所致,當須限定處罰範圍,且再犯是屬「過失」犯罪,因犯罪行為人刑罰反應力難以確認薄弱(即難以認定有想觸犯法規之意思),故就此類型犯罪排除累犯之適用,因此法條明訂犯罪行為人五年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有適用累犯之餘地。
釋字775號解釋重點是什麼?
很多民眾都誤解此號解釋重點,此號解釋並非是宣告整個累犯制度違憲,而是就現行法規定一旦累犯無須區分再犯之罪程度,一律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很明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若被告判決定讞後,始被發現是累犯,此時刑責未考量之責任應在於法官身上而非被告,故現行法規定就此情形仍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更定其刑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就此二部分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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