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的丈夫於婚後,經常言語辱罵王小姐,使王小姐承受極大之精神壓力,導致王小姐罹患厭食症及失眠須求診精神科,王小姐因此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法院判王小姐勝訴,准予離婚。
本件王小姐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
如遭受配偶
如果不是言詞辱罵這種類型的精神虐待,而是其他情形造成精神上壓力,還是可以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蒐集證據或有其他親人可以證明,並請看診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
沒有扶養過兒子請求扶養費,法官判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