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虐待 可訴請離婚

王小姐的丈夫於婚後,經常言語辱罵王小姐,使王小姐承受極大之精神壓力,導致王小姐罹患厭食症及失眠須求診精神科,王小姐因此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法院判王小姐勝訴,准予離婚。

法律評析

本件王小姐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

  • 裁判離婚之訴訟,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例如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等。根據大法官解釋字372號:「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經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作判斷。」

    如遭受配偶

  • 精神虐待,建議可至醫院請精神科醫生開立診斷證明,診斷證明法律並沒有限定需要幾個月內,但多半被配偶虐待的情形應該持續一段時間,可以請負責治療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此診斷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從何時開始就醫、病名如何?後續如何治療?另外還可蒐集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影或有其他人曾親眼見聞,可以出庭證明確實受到配偶精神虐待。

    如果不是言詞辱罵這種類型的精神虐待,而是其他情形造成精神上壓力,還是可以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蒐集證據或有其他親人可以證明,並請看診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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