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陳姓男子襁褓中就被送到李姓保母家扶養,生母給半年的褓母費用後即未再給與褓母費,小學後也未再見過父母,由褓母一手帶大,結婚時陳男將將褓母夫妻視為父母當他的主婚人,後來年邁的母親找上他,但他拒絕扶養;陳男出庭說,生母錯過他生命中每個重要時刻,庭上的生母聽完後沉默不語,法官判決陳男勝訴,免除對生母的扶養權。
隨著時代的進步,法律亦應與時俱進揚棄傳統觀念-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本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惟若父母未曾照顧過子女,或者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有虐待、毆打甚至強制性交等不法侵害子女之情形,就已違反父母對子女的保護義務,反而成為侵害他們權益的人,而在被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自由等情形下,子女得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律規定直系血親監互負扶養義務,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以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若父母在扶養子女有未盡扶養義務、強制性交、虐待等不法侵害子女身體精神之情形,子女可以向法院依照民法1118條之1向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立法旨在於,子女若於受扶養過程中曾被父母(即扶養義務人)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交等情形,子女仍負有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衡平之原則。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由
民法第1118條之1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形:
1.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把子女當出氣筒毆打、完全禁止子女社交、以言語侮辱輕視之等。
2.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亦即沒有照顧、扶養子女。而前述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免除其撫養義務
另外,此項規定排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子女有前述兩種情形,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例如14歲的小明毆打其母親(毆打直系血親的刑事責任不在本篇探討的範圍)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個法律觀念,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效力是向後生效,不會溯及,所以以前曾經支付過的扶養費用,或是積欠未給的扶養費,都還是不會因此失效喔!只是未能不需要付扶養費及其他照顧義務而已。所以如果已經決定無法扶養,且具備法定免除或減免事由,儘早找律師諮詢,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費務的聲請,才能減少無謂的損失。
案例講評:
陳男出生後就直接委由保姆照顧,而其母親僅支付半年之保姆費用,之後即未支付保姆費用,而且都沒有帶回家照顧過僅去褓母家看過陳男幾次,即未再出現,陳男均由保姆照顧扶養成人,法院認為其生母無法提出任何不能盡於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而認為負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得免除陳男對其生母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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