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金控林男與新光金控吳女相戀多年結婚,但婚後兩年就鬧離婚,102年林發現吳與其他男子的合照,懷疑妻子外遇,且因生活細故,在吳車上裝GPS定位器,林訴請離婚,後來反遭吳控妨害秘密。林在離婚案中主張,吳拒絕撤回妨害秘密的刑事告訴,是擴大婚姻失和之因,且裝設GPS是因為懷疑吳的司機吸毒,為了保護她的安全才裝設,兩人已分居5年多,婚姻已出現巨大破綻,難以繼續維持,因此要求離婚。
二審法院認為,吳女與男子的合照,以及吳女坦承對該男有好感,雖無法認定為外遇,但的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的範圍,足以讓林男產生懷疑。在裝設GPS的部分,林男雖有理由,但未顧及吳女感受,又吳對林提起的刑事告訴,雖經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但吳還是請檢方提起二審上訴,可見吳對林已無夫妻情份。而兩人在一審判決後,曾進行協商,林雖表示願意協商,卻又提出私下的錄音,意圖對吳女做出不利指控,導致吳女心生不滿。後續在法庭上,雙方關係更加惡劣,法院審酌兩方對婚姻破裂的有責程度,應是兩方都要負起相當責任。一審未准離婚。二審翻轉准離,全案仍可上訴。
<引自上報>
一審判決林男訴請離婚判訴,法院理由及律師分析本件關鍵,請見:
到了二審居然大逆轉翻盤,判決雙方離婚,為什麼會有這樣兩極的判決結果?家事案件的法官自由心證範圍最大,而且案件是浮動的,到二審官司進行的中間又拖了一大段,雙方越吵越兇,更加凸顯婚姻無回復之希望,雙方過失比例大小都是法官説了算,不會像財產事件的與有過失,需要寫出具體過失比例,何況雙方過失程度相同也可以判決離婚,單憑這一點每件都要判也不難。(判決離婚事由請見:
一審訴訟過程中,吳女採取溫柔反駁策略,表明仍有維持婚姻意願,但婚姻狀況是持續浮動的,且雙方在後續調解及刑事妨害秘密的官司,卻越演越烈,吳女實際上並未採取任何積極婚姻的作為,反而加深裂痕,顯然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對婚姻破綻的責任大幅提升,導致二審法官做出與一審相反的判決。
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判斷標準是以倘若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經常會聽到有民眾詢問,丈夫在家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但是還是很愛小孩,這樣可不可以訴請離婚?姑且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假設,今天角色互換,如果夫以妻婚後不積極找工作,收入少不分擔家中經濟支出,但妻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未曾缺席,此等情況仍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嗎?因此,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不能單純以其個人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為判斷標準,尚須依照客觀情形判斷,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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