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雇主逆轉,判免負連帶責任

事實概要:

      五年前於新北八里發生的雙屍命案,震驚社會一時,謝依涵被依殺人罪判處判無期徒刑定讞後,另外於民事賠償判部份應賠償被害人家屬630萬,而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也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網友稱史上最衰老闆,然而,日前更一審判決出爐,判呂炳宏免賠,許多網友仍認為明明是員工殺人,是員工的私人行為,老闆為什麼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呢?

法律評析

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時,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關鍵在於,受僱人「濫用或利用執行職務之便,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例如,外送員於外送時發現有民宅門未上鎖而闖入民宅竊盜,雇主應就民事賠償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立法者對於雇主課與較重的選任監督責任其旨在於,一般人對於僱用人的選任無從知悉,且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執行職務,擴張其活動範圍及事業版圖,而隨著利益、營收的增加,侵權風險也該由雇主承擔,始符合損益兼歸原則,換言之,雇主享受收益增加的同時也應承擔侵權風險的增加。

 

      但雇主若能舉證,「已相當盡選任監督管理責任仍不免損害結果之發生」始可免負連帶賠償責任,所謂免責必需雇主主動證明「已盡相當選任監督責任,仍不免損害結果發生」,否則,法律直接推定雇主未盡選任監督責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是否「已盡相當選任監督責任」應由雇主所提出的證據由法官認定。

 

本件免責關鍵

 

      歷審法官認為,本件雖然謝女殺人無關職務本身之事,但在謝女的自白中,謝女是在工作時間於咖啡店接待被害人並於咖啡中下藥,謝女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職務之時間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雇主即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更一審能逆轉勝的原因在於,媽媽嘴雇主呂炳宏能證明謝依涵並非利用執行職務之時殺害陳進福,謝女根本沒有下藥在咖啡內,且陳進福是下班後才被殺害,不符合「利用執行職務」之要件,而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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