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載,知名連鎖早午餐店的加盟主與離職員工爆勞資糾紛,據H小姐所述,工作期間均未保勞健保,又嫌h小姐薪水太高臨時解僱,要求資遣費及勞健保費時,雇主卻說,是自願離職沒有資遣費,薪資中均含勞保費沒有違法,且面試時雙方早有約定不保勞健保,雙方各說各話,雇主於面試時說好「不保勞保」究竟有沒有違法,以下我們討論之。
(資料摘自:TVBS影音新聞)
法律評析:
在求職過程如果遇到面試時雇主明說不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或者白紙黑字雙方約定雇主不保勞保,改以津貼方式,都是在規避雇主應為勞工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條例規定為勞工保險是強制規定,不得以私契約排除,換言之,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時候,勞工為了逃避法院強制執行,也會要求雇主不要幫自己投保勞保,以免被債權人查到,雖然是勞工要求的,但雇主也不會因此免除公法上為勞工投保的義務,若被勞保局查到,雇主還是會被處罰,所以勞工主動要求不要投保時,雇主仍須三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的強制性
勞工保險
僱用員工滿5人的各農、工、商、財團法人、公司行號,即爲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而此處所指的僱用員工5人,包含正職、兼職、打工、試用期員工或實習生有支領薪資得均屬之,雇主即應為僱用員工保勞工保險,也不可以把雇主的保險費應分擔額,轉嫁到勞工的工資內。,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受有損失(例如因此未能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生育給付、老年給付等),勞工得向雇主依照勞保條例規定給付標準請求賠償。
就業保險
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這是許多5人以下員工的雇主會不小心忽略的。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發生未自願離職情事時),勞工得向雇主依規定給付標準請求賠償之。
依照上述說明,若店家僱用員工未達5人雖然不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仍應為員工投就保,本案例的關鍵在於雇主表示「面試時就說好不保勞保」應判斷店家僱用員工人數是否達強制投保單位,若已達,該約定無效,雇主除應給付給勞工任職期間依勞保給付標準賠償勞工外,仍有行政罰鍰的責任。反之,若未達5人則應依照就保條例為僱用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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