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已婚高姓男子花費一千多萬元購屋包養蔡女,在蔡女簽下借名登記,可永久使用協議後,就將房子登記在蔡女的名下,未料蔡女三年前過世後,蔡女的女兒隨即便辦理房產繼承,高男於是向法院提出房產繼承權移轉。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
民間時常有人因節稅或躲債等理由,把原屬於自己的不動產與可信任的親友說好後,將所有權人登記為親友,此種登記方式即為借名登記。借名登記,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承諾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的信任關係,在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似,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而委任關係,會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委任關係不消滅;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權利時,應於委任關係消滅後,將取得的權利移轉給委任人(民法第550條、第541條第2項)。
本件中,高男主張房子是借名登記給蔡女,且已同時約定是作為永久共同使用,蔡女的女兒原想主張高男將房子登記在蔡女名下是贈與,但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高男所提出,蔡女的印鑑證明及同意借名登記等同意書是偽造,因此最後法官認為,隨著蔡女過世,高男與蔡女所作借名登記的委任關係已消滅,房子所有權人為高男,蔡女的女兒不得將房子作為蔡女的房子而辦理遺產登記,需將房子所有權還給高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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