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喝醉酒下所為之犯行。但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者,不適用之。」該名男子若喝醉酒前有意殺人或是應注意到自己可能會酒醉殺人,卻仍然喝酒,則酒後犯此行為,仍然有處罰。
花蓮深夜發生一起兇殺命案,一名男子昨天深夜酒後和同居女友發生衝突,男子拿刀狂刺女友3刀,每一刀都刺得很深,洪姓女子當場斃命;不過,行兇的男子相當冷靜,事後還請鄰居報案,警方跟媒體趕到,嫌犯還說「記者來了,我要注意我的形象」,讓警方大罵「人都殺了,你還注意什麼形象」!兇案現場血腥,家屬難忍悲痛,其實這對男女才剛搬到花蓮同居,沒想到同住屋簷下的情人,竟然會變成奪命殺手。
(一)該名男子涉嫌因為喝醉酒後,因為細故和同居女友起衝突,雖然是喝醉酒下所為之犯行。但依據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招致者,不適用之。」所以該名男子若喝醉酒前有此犯意或是應注意到自己酒品不佳可能會有這種後果,卻沒注意到卻仍然喝酒,則酒後犯此行為,仍然有處罰。依據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該案男子在殺完同居女友後,立刻拜託鄰居幫忙報警,依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是「得」減輕,不是「應」減輕。是否減輕被告的刑度,看法官依據被告的犯罪輕重及犯後的態度與生活品行(刑法第57條所列舉的標準),而為判斷。不一定因為被告自首,法官就一定要減被告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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