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賭盤下注,竟然成為賭博罪嫌犯?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接獲線報,指出不肖分子利用PTT(台大批踢踢實業坊)開設彰化縣長及縣議員選舉賭盤,提供不特定人下注簽賭,其中包括「縣長選舉」、「縣議員數量比」、「鄉鎮市長數量比」等賭盤,並以P幣進行下注,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P幣能以90:1的比例兌換成現金,而且是由彰化縣張姓男子(34歲)所開設,警方通知張姓男子到案說明後,依賭博罪移送法辦。

《摘自三立新聞》

法律評析

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這邊所指的公共場所,並不限於實體,網路平台也算,例如地下賭盤透過網路下注即屬之,所以PTT當然也是這邊所指的公共場所,而賭的標的是九合一選舉的結果,具有所謂的不確定性(法律上稱作射倖性),也算是賭博的行為沒錯,但PTT的賭盤早已行之有年,各大板都有,尤其是棒球、籃球最多,只是賭的不是錢,而是P幣,和非法地下賭盤最大的差別就是在此,如果連PTT賭盤都觸犯賭博罪,那除了開盤的板主外,廣大鄉民不也是參與賭博的正犯,難道不覺得奇怪嗎?

爭執點在於「P幣」究竟有沒有財產上的價值,P幣只是PTT中的虛擬貨幣,有點像是論壇的積分,並不能直接在現實中買任何東西,只能在PTT中養電子雞等小遊戲,還有當作紅包發給其他網友作為填問卷的回饋等,而P幣數量多,似乎也是滿足自己的成就感而已,當然也是有人會花錢去收購P幣,但畢竟很少數,價值也十分的輕微。

同時刑法第266條也有一條但書:「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如果是即時消費、價值輕微的話,可以被認為是娛樂性質的小賭,不會處罰,但PTT的賭盤也是下注後要等到選舉開票完才會知道輸贏,所以按實務上的標準,可能無法被認為是即時消費。但是,沒有人會認為PTT的賭盤對社會風氣會有任何不良影響,因為大家全部都是好玩,P幣的價值也極其輕微,而P幣本身也無法在現實中消費,所以也無需拘泥於「即時消費」的討論,本身就不應該是刑法該處罰的行為,否則某候選人跟選民以蜂蜜檸檬對賭某政黨在南部的得票率,檢調不也該動起來了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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