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李婦3年前過世後,留下33公斤、市值約4千多萬元的黃金給和她同住的未婚么女,么女將黃金放在自己名下的銀行保管箱,未料么女也於2年前過世,其他5個兄弟姊妹得知有黃金遺產後,為此吵翻天,二哥鄭男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早年給錢讓母親購買保管,應歸他所有,其餘手足則堅持應該均分。不過鄭男無法提出當年如何有財力買黃金,屏東地院、高雄高分院都判他敗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身後財產該怎麼分才公平,一直是許多年老雙親擔心的問題,擔心一旦沒分配好,子女會為了爭產而對簿公堂,到底該怎麼做才可以避免發生遺產糾紛呢?請看以下說明:
一、應繼分如何計算:
我國民法規定,除了配偶外,繼承人共有四個順位,前一順位若拋棄或無人時,則依序往下繼承。而在同一順位中繼承人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繼承。舉例來說,本案被繼承人未婚么女死亡時,並無配偶之存在,且第一順位的子女及第二順位之父母皆已不存在或死亡,所以應由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繼承,而每人的應繼分為五分之一。
二、什麼是特留分?
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我國民法特別規定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一定部分給予繼承人之制度,此部分是不容許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變更。換句話說,只要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即便被繼承人用遺囑排除繼承部分,仍不能影響法律所保留的特留分。
三、能不能用遺囑排除繼承權?
為了尊重被繼承人處分自己身後財產的意願,我國民法允許被繼承人用遺囑安排繼承方式。但須注意的是,遺囑內容不可以違反特留分,違反特留分規定的遺囑並非無效,而是需要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自行主張權益,以取回特留分。
四、該如何避免爭產問題產生?
隨著價值觀念的改變,老年人越來越不避諱談「死亡」這件事,甚至有年長的父母親主動找子女談身後財產處理方式,而為了能使子女確實遵守自己的意願,年長父母親會以預立遺囑方式指定,以減少子女爭產事件的發生。
允諾離婚就給鉅額金錢之法律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