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和小花結婚後,兩人先在外租屋,打拼幾年後決定要買下兩人愛的小窩。兩人相偕到台北市南京東路上的大通公司,該公司推出一批新的預售屋,在廣告上登載「特別挑高夾層設計」等語,阿明、小花不知其中原委,即高高興興地付了訂金。房屋蓋到一半,兩人剛好有空去工地看房時,才發現房屋挑高不夠且根本不能作夾層使用。於是兩人跟建設公司理論,公司則宣稱當時已充分告知云云而不願處理,夫妻一狀告上法院。
此等問題,即所謂的消費爭議。 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4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故如因消費內容所生之損害,可透過
一、
(一)申訴機會:消費者有兩次申訴機會。
第1次申訴:
(1)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保法第43條第2項、消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
(2)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應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函覆處理情形。
第2次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受理申訴案件後,應盡速妥為處理。
(二)申訴結果處理:
(1)若消費者申訴中,雙方已達協議,若有一方仍不履行時,他方仍應依調解或訴訟方式救濟。
(2)第一次申訴未果,有權選擇進行第二次申訴。
(3)消費者若進行第二次申訴而仍未獲得妥善處理,此時可再選擇申請調解,或逕行提起訴訟。
二、調解:消保法提供消費者解決消費爭議的第二種方式為申請調解。而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即具備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調解要件如下:
(一)僅消費者得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均不得為之。
(二)須為消費爭議案件。
(三)須先經申訴程序。
(四)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消費訴訟:依消保法第第2條第5款規定,是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的 訴訟。而所謂消費關係,則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法律關係。
(一)消費訴訟之提起:消費訴訟,除得由消費者自行提起外,亦得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保護官提起(消保法第50條、53條)。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時,並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有專業律師代為主張權利,對消費者在訴訟上權利之保障,幫助較大。
四、本案中,阿明與小花兩人對於興建中房屋有所不滿意時,阿明得先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若阿明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消保官申訴。阿明申訴後,若仍舊沒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還是未獲得一個滿意的答案,則阿明必須得
見證人未在場見證 判協議離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