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鄧女曾劈腿南僑化工少東陳男與陳男的姊夫李男,後來因懷疑陳男變心,竟散布自己與陳的姊夫的性愛照片,佯裝自己是照片曝光的被害人,甚至寄黑函攻擊陳男始亂終棄,遭法院判刑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定讞。2015年鄧女又為報復法國酒商男友,跨海散布2人性愛影片給對方親友,導致法國波爾多產酒區幾乎都知此事。高院日前依散布猥褻物等罪判鄧女1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73萬元定讞,北檢近日將傳喚鄧女到案執行。
我國刑法原則採取「屬地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都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且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只要其中之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就可以適用我國刑法。本則新聞中鄧女的犯罪行為結果地雖然是法國,但鄧女是在臺灣寄發電子郵件,犯罪行為地在臺灣,所以仍然可以適用我國刑法。鄧女最後遭法官以散布猥褻物品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應執行刑1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73萬元定讞,詳述如下:
一、鄧女寄送含自己與法國酒商男友的裸體照片及誹謗法國酒商男友文字的電子郵件,此行為成立刑法上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一)散布猥褻物品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所謂「散布」包括一次擴散傳布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以及反覆多次傳布於一人;「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得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並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鄧女散布的裸照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並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所以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二)加重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即使傳述或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原則上只要是真實發生的事情,或行為人已經有做必要查證的動作而確信傳述或指摘的內容是真實,就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會成立一般誹謗罪。例外當傳述或指摘的內容如果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縱使傳述或指摘的內容為真,仍然會成立一般誹謗罪。而鄧女遭判的加重誹謗罪,是規定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處罰對象為「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法定刑較一般誹謗罪重,一般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本則新聞中的鄧女因寄發予法國酒商男友的親友的電子郵件內容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即使傳述的內容為真,仍然成立加重誹謗罪。
另外,雖然本則新聞中的鄧女為數次寄發電子郵件的行為,但因鄧女主觀上是出於同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且數舉動間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屬於法律上的一行為,所以僅會成立一個散布猥褻物品罪與一個加重誹謗罪,又根據刑法第55條,當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時,應處以較重的罪,所以最後法官就此行為僅判處鄧女較重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二、鄧女恐嚇法國酒商男友要散布他的裸照,此行為成立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所保護的法益為「使人免於不必要恐懼之自由」,所以只要行為人的恐嚇行為,真的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就屬於致生危害於安全。鄧女恐嚇法國酒商男友要散布他的裸照,使他的名譽受損,因為確實造成男友產生恐懼感,所以該當致生危害於安全,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累犯要加重處罰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以假釋中又犯罪,不會成立累犯;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因其刑之宣告已失效,與已執行完畢的效果不同,假如之後又犯罪,並不會成立累犯。本則新聞中的鄧女過去曾因妨害風化案件而被判1年10個月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然而鄧女在執行完畢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符合刑法累犯的成立要件,所以鄧女成立的散布猥褻物品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皆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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