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反目 法官判離婚無效

台中知名餐廳「新月梧桐」負責人羅女和丈夫翁男,2005年間協議離婚,去年羅女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每月給付30萬元贍養費,提告先請求60個月金額共1477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指2人離婚時,李姓代書以自己和母親為證人,但李母未親自見聞,也非親自蓋章、簽名,所以認定羅、翁離婚無效,駁回羅女要求給付贍養費的請求。

法律評析

協議離婚屬於契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的合意,就能夠離婚,但為避免草率離婚,民法規定

  • 離婚為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履行一定方式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協議離婚須具備下列要件(民法第1050條):

    1. 訂立書面:即離婚協議書。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且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實務上認為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並無第三人在場,當事人於事後請友人二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仍發生離婚之效力。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離婚登記需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就算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則不生法律上的效力,二人之婚姻仍為有效。

    本件離婚事件之離婚證人李代書,三度以母親充當離婚證人人頭,而導致三件協議離婚被認定無效,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婚姻事件中,只要與身份相關的問題,法官都必須依職權調查,不能視而不見,所以當法官發現2人離婚的證人「又是李姓代書」,則傳喚李代書之母到庭。本件協議離婚無效,在於李代書之母親沒有親自在羅女和翁男離婚協議書上蓋章、簽名,也沒有親自見聞羅女和翁男有離婚的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之要件,故法官判決協議離婚無效。

    而羅女和翁男已各自嫁娶,是否會有

  • 重婚的問題?由於翁男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法官根據民法第988之1條規定,會再調查雙方後婚和前婚之間的關係,若因善意且無過失辦理離婚登記並且再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不會有重婚的問題,至於
  • 贍養費等權利,則須重新約定或提告另行主張。

    ※協議離婚注意事項

    1. 雙方都有離婚意願,而且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

    2. 找二名離婚證人,證人均需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並且親自簽名、蓋章

    3. 舉凡雙方在乎及可能有爭議的事項,均可寫在離婚協議書上,包括

  • 子女監護權、扶養費

    4. 雙方攜帶身分證和印章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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