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107年4月12日上午七點多高雄市一所國小,有一名男子持槍進入校園,警方調閱校內監視器後發現,該名男子騎機車直接進入校園,將機車停在穿堂前,停妥後,男子彎腰從機車腳踏板拿起一把手槍,插在右後口袋,隨後在校園逗留二至三分鐘後才離去。警方以車追人,循線查出車主是五十二歲鄭男,立刻趕往鄭男位於路竹區竹園里的住處將他逮捕,並在其住處查獲一把BB槍、兩把改造手槍和子彈三十發,鄭男供稱槍彈是透過網路買來。警方除將改造槍彈送驗鑑定是否具殺傷力,並先將全案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外,並持續追查鄭男的槍彈來源是否確實購自網路、上游賣家是誰。
本則新聞中的警方在鄭男住處所搜到的槍彈,如果真的是鄭男透過網路購買的,那麼鄭男可能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的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所謂「持有」,是指行為人客觀上已將具殺傷力槍枝放置在自己可以支配的範圍內,例如自己房間、住家後院等,而主觀上須對該具殺傷力的槍枝有支配的意思。目前法院認定主觀上不具支配意思的情形是「遇然經手迅即脫離」,例如出於好奇而向別人借手槍把玩,短時間內即歸還,又如在路上撿到手槍後,把手槍送交警局。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屬於重罪。根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必須是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能
相關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約金過高遭酌減,贏了官司卻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