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傳票,傳票上如果有註明「得易科罰金」,代表能「聲請」易科罰金,但能不能成功,必須親自拿著身分證和傳票報到後,檢察官會簡單問幾句,了解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再犯的可能,藉以決定要不要准予易科罰金,當准予易科罰金時,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有個國庫的櫃台,繳完後把收據交給書記官,才算完成。
如果有刑案在身,在刑事判決確定後一、二個月,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傳票,傳票上如果有註明「得易科罰金」,在傳票指定的日期,本人需帶身分證、傳票和罰金,到刑事執行處報到。
從判決確定到繳罰金約為二個月。只有「專科罰金」的案子,才能委託親友代跑,如果是「得易科罰金」,因為要本人親口要求易科罰金,所以一定要本人跑一趟。罰金的金額最好打電話問一下書記官,依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而至刑事執行處穿著可正式些,不要一副不在乎的樣子,因為「得」易科罰金不代表「必」易科罰金,准不准還是看執行的檢察官。
拿著身分證和傳票報到後,檢察官會簡單問幾句,書記官會做簡單筆錄,會問有沒有帶錢,要不要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會問知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麼案,被判多久,以了解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再犯的可能,請回答時務必嚴肅認真,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
當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時,到法院的服務中心有個國庫的櫃台,繳完後把收據交給書記官,就算結案了。
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