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邱姓男子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南投地院認為邱男年輕又無前科,坐牢可能感染惡習,判刑1年2月、宣告緩刑,讓他不用入獄;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不認同,查出邱男根本是名詐欺慣犯,被抓多次,只不過案子都還在偵查或審理中未結,「並非一時失慮」,給予緩刑不妥當,將他改判徒刑1年,雖少了2個月,但不宣告緩刑,讓邱男入獄好好反省。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為了給予犯罪行為人相當期間改過自新的機會,刑法上設有緩刑制度,在受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時,如果沒有前科,或是前科已經是五年前的事情時,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而不必入監服刑。宣告緩刑時,還可以附加要求犯罪行為人必須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服社會勞動等。
累犯,則是指上一個所犯的罪出獄或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法院審理再犯的罪時,就必須加重刑期,可以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累犯之區別
成立累犯:
不成立累犯:
實務上在審理時,若犯罪人有正在受審理或偵查的案件,雖然法律規定緩刑要件只需非累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要件,但是否給予緩刑,仍取決於法官的決定,就算不屬於累犯,也判刑二年以下,但如果未和被害人和解、曾有刑事犯罪紀錄,法官仍可決定不給予緩刑。
本件擔任車手的邱姓男子,在地院審理階段可以被宣告緩刑,是因為法官認為邱男非累犯,符合緩刑要件,又希望給予年輕人機會,例如有些案件法官會認為,被告如有悔意,如果入監服刑,反而無法賺錢賠償被害人,因此給予緩刑,但高院查出邱姓男子有多起詐欺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未結案,法官認為緩刑無法達懲罰效果,因此改判邱姓男子必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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