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張姓男子赴越南娶妻,婚後移居新地,但工作不穩常率性辭職,變成越南妻子賺錢養家,妻颱風天要張男載她上班,張男卻回說:「颱風天外出若死掉,死一個人就好。」拒載,之後更離家至今,阮女心死憤提離婚。地方法院考量雙方已分居4年,張男嘴巴雖說不離婚,但法院多次開庭卻只來一次,判准離婚。
一、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有法律規定的一定事由,目前實務上最常引用判決離婚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內容大概是說,如果婚姻已經有了破綻有了重大缺陷,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處在相同的情形,都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雖然強調是「客觀」、「一般人」,但在具體個案認定上,說穿了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另外,不是有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就一定判准離婚,還必須請求離婚的一方自己對這個造成離婚的缺陷沒有過失,或是就算有過失但要負的責任比對方小或是兩人的責任程度一樣,才可以訴請離婚,所以自己責任比較大,是不可以訴請離婚的。至於那一方要負比較大的責任或是雙方責任一樣大,當然還是由法官認定。不過,訴請離婚的一方有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說的事實是真的的責任。舉例,夫在外有小三,以妻平日既不做家事,三番兩頭往外跑常常不在家訴請離婚,夫有外遇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夫要負較大責任,訴請離婚會被駁回。其實這種規定很落伍,禁止有責任或責任比較大的配偶訴請離婚,是將傳統的過失觀念帶到婚姻不能維持的案例裡,使得法官因為必須就已經產生裂痕的婚姻,再去追究比較雙方那一邊必須負較大的責任,所以導致夫妻雙方竭盡所能相互攻擊指控,互揭瘡疤,讓已經破裂的婚姻更是火上加油,註定不可挽回,這一點若在未成年子女面前上演,其實不利於子女人格養成。不過,民法修正草案就此已作調整。
二、
本案例法院判離的主要原因其實是兩方分居已經4年,實務上只要分居達3年以上而且分居原因不可歸責於訴請離婚的一方,法院幾乎都會判離。民法修正草案甚至採不追究到底那一方有過失,只要有分居的客觀事實達3年以上者,任何一方都可以訴請離婚。至於所舉出其他雙方不和的諸多不利於張男的事實,也因為有證人到庭作證,所以法院必然判准離婚。至於判決引述說,雖然張男嘴巴說不離婚,但法院多次開庭卻只來一次,顯然無心守護家庭,未積極挽回,在這個案例其實有點畫蛇添足,就算張男每次開庭都到,仍避不過判准離婚的結果,因為兩造有責程度差太多,幾乎只有可歸責於張男一方。但如果,今天是女方先行離家,張男雖表明希望維持婚姻,但開庭每次都未到或只到一次,這時候,法院就會認為,雖表明希望維持婚姻,但不思採取有效方式與一方溝通,開庭皆未到庭,卻仍冀藉由法律維持婚姻,他方亦不能忍讓,堅決與他方離婚,則當事人間婚姻之破綻原因,應認為是可歸責於雙方的程度相同,判准離婚。結果一樣會判離,只不過雙方可歸責的程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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