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學助理教授,與妻感情不睦,常施加言語及暴力,妻子無法忍受,去年聲請保護令並搬家分居,怎料該男子竟變本加厲,到妻子工作處叫囂「騙子」、傳訊「我捶都把你捶死!」,還開車追撞至妻受傷,甚至潑汽油欲燒妻。日前新竹法院依違反保護令罪八次,判助理教授兩年徒刑。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旁系血親、姻親等親屬關係,還包括前配偶、同居人、家長家屬關係等。如果家庭成員間有遭受他方言語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時,可以向當地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三種保護令類型。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核發前,須先經過法院審理程序調查認定,往往需要一段時間開庭審理,因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先核發暫時保護令給被害人。
如果保護令的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行為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及傷害罪
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均包含在內。亦即刑法上恐嚇罪之恐嚇,是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的行為,恐嚇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
又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傷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即為傷害行為。所謂傷害之結果,是指人之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因而有所障礙,或於外形有所變異破壞之情形而言。
本件男子在妻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又去她工作處辱罵、並恐嚇「你不要給我看到,我捶都把你捶死」,甚至開車追撞妻子;這樣的行為除了觸犯前述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同時構成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等,將從較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罪」處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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