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恐龍嗎?

新竹縣警局竹北分局2名警員深夜看見張姓男子開車經過,電腦查出有酒駕前科,經示意酒測不停,一路追到張宅地下室停車場,張男下車後當場辱警「搶錢、爛透了、FUCK」,經檢方起訴酒駕公共危險與侮辱公務員罪嫌,新竹地院認為警方當時毫無根據可臨檢張男,且闖入民宅已屬違法,張男當時侮辱的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2案均諭知無罪。

法律評析

警察可以隨意臨檢嗎?

依照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對人實施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換句話說,就是警方不可以任意臨檢民眾,需要有相當事由或合理懷疑受臨檢者行為已構成危害(例如已經肇事之車輛等)或即將發生危害(例如馬路上蛇行、車速異常等),除此之外,警方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且民眾對於警方隨意臨檢並無配合的義務。

能不能在地下室臨檢?

實務見解認為地下室是屬於私人住宅之空間,而非公開場合,所以警方要進入地下室時應持有法院所開出之搜索票等相關文件。另外,本件警方並非設站臨檢,而是例行性巡邏時發現受臨檢者有

  • 酒駕前科,才臨時起意跟車攔查,所以此時受臨檢者並非現行犯,而無從適用緊急搜索、逕行拘提等相關規定。

    怒罵員警「FUCK」一詞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

    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的要件須被侮辱者當下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案中員警身分並無問題,而「FUCK」一詞也確實是屬於辱罵字眼,但該名員警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符合法條要件,故不構成此項罪名。

    而本件是警方違法

  • 臨檢在先,法官依法排除違法臨檢取得證據,且警方又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受臨檢者是加速逃跑(警方在審判過程中表示兩車距離都是固定),故依法本就要判決張姓男子無罪。

     

    資料來源: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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