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3年初修訂後,警察受理民眾遺失手機不能查詢通聯紀錄,另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民眾撿交的手機警方也不能任意查閱手機裡個資。以往警察可調閱序號,追蹤手機內非失主的SIM卡,追出涉嫌侵占者,但現在「幾乎什麼資料都不能查」,很難使上力。根據統計,去年至今年六月,光是新北警方共受理約五千支手機拾獲案,礙於個資法無法找到失主,其中三千支公告半年期滿後,全部敲碎銷毀,粗估手機總價值超過三千萬元。
個資法限縮犯罪偵查的能力
除了新聞中提到的遺失手機難以處理的問題。以往網路上罵人或誹謗的刑事案件,只要告訴人依法提起告訴,電信警察均可以透過IP位子找到發文者,因此縱然不知道被告的詳細資料,這類案件還是可以順利提告。但隨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3年修正通過後,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變相導致網路上越來越多肆無忌憚的不當言論。
與個資法保護無關之案件,應適度的放寬
因為通保法規定的關係,要調取手機的通聯記錄須涉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嫌,而手機遺失或人口失蹤並不符合條件,導致司法機關在實際執行的時候遇到了很多難題,因此實務界也一直有提出看法,認為應該要透過修法來解決通保法的現況。另外,雖然新的通保法適度的降低地檢署有關網路罵人等刑事案件的數量,但也變向導致網路上更多不負責任的侮辱、誹謗言論出現,或許我們也要重新思考,保護個資的同時,是否也助長了某些不當行為,對人民同樣是一種傷害。
撿到手機不還之法律責任
大家都知道,偷或是搶絕對是犯罪,不過有些人或許不知道,拾得遺失物擅自佔為己用同樣也會構成犯罪,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如果拾獲遺失物,沒有交給主管機關(警察或是場所管理機關),反而私自占為己有的話,還是會成立犯罪,而且這個犯罪是公訴罪!就算被害人不追究,檢察官還是要依法偵辦。
離職前刪公司電腦檔案,涉犯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