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只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法院才能審判;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也可以起訴,法院也可以審判。
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簡單說,「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三、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乃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也就是提起公訴),所以民眾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