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104年初新北市已婚羅姓國小校長數年前發生婚外情,小三還一起出資200萬元買房,離婚後羅某又另娶他人,非與小三結婚。而房屋雖然是在羅某名下,但房屋權狀在小三手中,羅某為分房產,竟以遺失房屋權狀為由,申請補發他名下的房產權狀,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被住在現址的「前小三」發現後,怒控偽造文書罪。台北地方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成立要件是在: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使足夠成。
民眾向公家機關申請、申報事項,公務員即就申報事項予以登載,僅形式審查,不須判斷申報事項是否為真實之實質審查,即為一定之記載者,若民眾提供之資訊與事實不符,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舉例來說,行政機關就民眾提供資料僅形式審查即予以登記於公文書上者,如:結婚登記、入出境登記、護照發給、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若提供資訊不實則成立本罪,亦屬偽造文書罪之一種。反之,若公務員須審查事項,如員警就有無犯罪須調查者,民眾不會因申告犯罪不成立即構成本罪。
謊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 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權狀遺失申請程序:
土地所有權狀及房屋所有權狀遺失,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申請的方式可由登記名義人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除須具備申請書、身分證及相關印鑑證明外,還須填寫敘明「遺失原因」之切結書。由收件之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公告30日後若無人異議,公告期滿即發給權狀。
2. 民眾切結不實
常見的情況是民眾之權狀並未遺失或滅失,僅是由他人、配偶、兄弟姊妹、父母放置保管,而因為種種因素保管人拒絕交出權狀,登記名義人因無權狀在手中而為了處分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而地政機關受理權狀遺失申請補發之文件後,即公告申請人所載之滅失原因,對於申請書上所載滅失事實不做實質審查,僅形式上檢查具備之文件是否已足,就是否有滅失情形由申請人自行切結負責。所以若申請人明知填寫權狀滅失之原因不真實,而使地政機關對外公告後補發,係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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