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落跑 判賠二奶150萬

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此即「契約自由原則」。基本上,契約的訂立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為有效,若是被脅迫、恐嚇而簽立之契約,即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已婚的開運美容命理師陳男,三年前赴中國發展時結識王女,王女成了陳男在大陸的「二奶」並合夥做生意。陳男後來不堪王女阻他回台、逼元配與他離婚,為了回台簽下切結書,承諾若不回廣州要賠王女營業損失三十萬人民幣(折新台幣約150萬元),事後王女等不到陳憤而跨海提告求償。法院昨判陳要依約賠償。

法律評析

契約自由與公序良俗

王女與陳男在廣州一起經營美容事業,陳返台簽下「本人來到廣州與王女共同生活…若在離境(2009年11月05日)起算三個月內無回廣州…,本人願意賠償王女經營造成的損失大約人民幣三十萬元,並放棄大陸所有權益。」的切結書,而陳自返台後至今未再去廣州。判決書指出,陳男是在自由意志下簽字,同意返台3個月後,回中國與王女共同經營事業,否則願賠償對方事業損失30萬人民幣,並非要陳某與王軍共同生活,未違公序良俗。

該份契約書會生效是基於「

  • 契約自由原則」,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粹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不是國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基於此個人的自由意思,其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此即「契約自由原則」。基本上,契約的訂立只要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為有效,若是被脅迫、恐嚇而簽立之契約,即因
  • 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契約自由原則的內容:

    1. 締結契約的自由:就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2. 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3.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4. 契約方式的自由: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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