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已婚之交通分隊陳姓員警,於7月31日上午8時,因心儀同單位之女警,趁著留守機會溜進分隊女廁,利用隔板底部的鐵片為基座,使用磁鐵吸附一個外型、大小類似隨身碟的針孔攝錄機,偷拍女警如廁,至少拍到2女如廁畫面。第二位女警如廁後發現隔板上之不明物體,起疑通報分隊長,確認是針孔攝錄影機後,再立即向上通報,派鑑識人員採集指紋及調閱相關監視器。案發後認為陳員嫌疑重大,陳員亦於8月4日請辭,並依妨害秘密罪嫌函送法辦。
刑法妨害秘密罪之處罰規定
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妨害秘密罪之規定乃為保護人民之隱私權,實務上針對條文規定行為人窺視、竊錄、竊聽等侵害他人隱私之行為,是否屬於「無故」或「有故」有不同見解。「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常見情形是夫妻一方為蒐集配偶在外與人通姦之行為,在他人之車上、住宅內加裝GPS追蹤器、攝影機等系統,而錄到非公開內容。法院認定是否屬於「無故」要件上,認為夫妻縱使為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原因,然不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即藉由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而裝置監視器窺視、竊聽他方,此舉不僅過度侵害配偶之隱私秘密,連同周遭人士一併侵害,因此基於捉姦而私自裝置監視器仍構成本條犯罪。 較保險之方式是透過公正之第三方參與,例如進入私人住宅時由警方陪同,較不易有刑事責任。
若有散布情形 刑責加重
依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無故竊錄、照相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而有散佈、播送、販賣之行為,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係對刑責部分有加重規定。前述是自己竊錄而散佈之情形,若對凡屬於猥褻之文字、聲音、影像、圖片有散佈、播送、販賣之行為,及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民事侵害隱私權求償部分
另外因散佈個人隱私照片而受有隱私權侵害者,亦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罵人「賤」,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