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告訴人(即被害人)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告的目的,當然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將犯罪行為人起訴,但結果未必都會如同告訴人的預期,倘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十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柯先生在網路看到一名張姓學生販賣GASH遊戲點數,價格是市價的七折到八折,十分誘人,柯先生於是向張姓學生訂購一批點數,豈料交期一拖再拖,張姓學生也以各種理由作為藉口,更對於柯先生的聯繫不理不采,點數不但沒給,錢也沒退,柯先生於是自行對張姓學生提出詐欺罪的刑事告訴,沒想到檢察官開過一次偵查庭後,對張姓學生作出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實在難以讓柯先生接受,柯先生於是來所請律師協助提出再議。
告訴人(即被害人)到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告的目的,當然是希望檢察官能夠將犯罪行為人起訴,但結果未必都會如同告訴人的預期,有的情形是告訴人對於刑事不罰的行為提告,也可能是證據不足,或者是檢察官對於事實或法律的誤認,做出錯誤的不起訴處分,在後者的情形,告訴人當然不會服氣,依法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十天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再議會經過原檢察官,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續為偵查,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再轉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制度上的美名是讓原檢察官有再檢討審核的機會,但實務運作上,檢察官都一律以再議無理由回應,丟給上級檢察署去判斷,據統計,歷年來檢察官自行撤銷不起訴處分的機率不到0.1%,代表超過99.9%的案件,原檢察官都認為再議無理由,畢竟要一個人自己承認之前偵查未完備、法律見解錯誤,是違反人性的。
而原檢察官將再議案件送到上級法院檢察署後,駁回再議的比率也在85%~90%之間,僅有10%~15%的機率能通過再議,檢察長命地檢署續行偵查或起訴(其中又以命續偵比重較高)。
如果再議通過,地檢署會再跑一次偵查程序,也會再開偵查庭和調查證據,不過會換一位檢察官承辦,因為已經遭到上級發回,起訴的機率就提升不少。如果再議遭駁回,告訴人只剩最後一招聲請交付審判,但交付審判依法必須委任律師,而成功率又遠比再議低,茲不贅述。
因為實務上亂告詐欺的人很多(多半是欠錢不還的案件),但這些案件基本上都和詐欺的構成要件不符,為了篩減案件,地檢署會對財產犯罪的告訴案件先做前階段審查,一些顯無理由的或金額不夠高的(不到百萬元都可能被認為不夠高),都會被歸類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檢察官多半很快就會做不起訴,雖然前階段審查的確能把許多亂告的案件結掉,減輕地檢署負擔,但同時也把很多犯罪所得較低的詐欺案件錯放,對告訴人來說,雖然再議成功率低,但只要找對方法,成功率不會像帳面上的那麼低,仍有機會,而基本上這種快速處理掉的案件,調查程序通常都不夠,形式上開偵查庭問一問而已,可以留意以下幾點來思考再議方向。
(一)有哪些證據該查未查?被告辯解的內容,是否有可以調查出來證據來反駁?如果確實有未調查的證據,和犯罪是否成立有密切相關,而被告辯解的話,能證明出來是說謊,即有機會說服上級檢察署發回。
(二)同一時間有沒有其他人遇到類似情形受害?如果有,可推論被告是計畫性犯罪,與一般欠錢不還的債務糾紛不同。
(三)詐欺罪是即成犯,只是當下作了詐騙行為,就成立犯罪,縱然事後被告還錢,仍不影響詐欺罪的成立,檢察官也不能基此作為不起訴的理由。
(四)不起訴書的理由有幾點,就反駁幾點回去,讓再議理由能清楚明瞭。
(五)手邊還有其他之前未提出的證據,就整理清楚,有關連的盡量提出。
楊律師看完不起訴書後,不起訴的理由大致上都僅引用被告張姓學生的辯解,又以張姓學生和被害人沒有完全斷絕聯絡、如果要騙的話,不會笨到用自己的本名去交易等理由支撐。但這些理由跟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沒有什麼直接關連,李律師針對詐欺罪認定的法定要件、有何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其他數名受害人遭騙的證據資料,協助柯先生提出再議,雖然原檢察官按慣例一樣以無理由,把再議案呈轉到上級檢察署,但上級檢察署審查後,認為原檢察官認事用法及調查均有缺漏,將案件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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