廟內的供品有些是信徒買來祭拜神明的,有些是廟方供奉神明的,須視其所有權歸屬。但無論如何,該名婦人若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私自拿走,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慈惠宮近來頻遭水果盜入侵,水果盜得手後還會假裝擲筊,掩人耳目;昨天婦人許萍要將媽祖神桌前水果收走時,保全員曾煥昭發現當場制止,許婦還裝傻說「桌上水果不能拿嗎?」廟方為遏止偷竊歪風,報警處理。板橋派出所警員吳啟宏、張景榮將涉嫌的婦人帶回,雖然許婦否認偷竊水果,但人贓俱獲,訊後依竊盜罪嫌移送。警方研判,水果盜集團偷竊水果動機,不乏是覬覦信眾花大錢,買來鮮美、昂貴的水果帶回家食用,也不排除是與不肖水果販勾結,賤賣偷來的水果牟利。
廟內的供品有些是信徒買來祭拜神明的,有些是廟方供奉神明的,須視其所有權歸屬。但無論如何,該名婦人若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私自拿走,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確實有將水果偷走賤賣給水果攤販之情事,若水果攤販明知為贓物還堅持要買,此時水果攤販涉犯刑法第349條故買贓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原水果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或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向小偷要求賠償。而水果攤販若是惡意(知道偷兒非水果所有權人之情事),水果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水果攤販要求返還水果。而若是要不到,可以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要求損害賠償。而若是對於不知情的水果攤販或者是其他買到這些水果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第949條,可以在被盜的兩年內皆可以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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