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加好友 卻被詐騙近千萬

新北市從事金融業的44歲張女,去年8月在臉書結識美國男子「菲力普斯」,雙方網上聊天幾個月後,美籍男子開始以寄行李、稅金及朋友醫藥費為由向張女要錢,張女陸續匯了900多萬元。直到對方帳戶遭凍結才知受騙,事後直呼「我怎麼那麼傻!」警方目前逮捕泰國籍女車手,依詐欺罪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 網路詐騙是實務常見之犯罪類型,因其犯罪成本較低又一本萬利,故「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其實詐騙的招數大致類似,多是以先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說明自己面臨困難請求援助,進而騙到財物,但詐騙並非是不可預防的,只要多用點時間確認即可破解騙局。

    利用網路詐騙已觸犯加重詐欺罪

    我國政府為杜絕詐騙行為,針對假冒政府官員、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及透過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向公眾進行犯罪修法加重其刑責。其加重理由是因這些犯罪侵害政府公信力、集團式犯罪以及受害者增加,所以本案例中,該美籍男子透過網路之方式向我國國民詐騙是已符合加重詐欺罪要件。

  • 車手成為詐欺犯罪之共同正犯

    詐騙集團車手雖僅負責取款之動作,但其行為是犯罪行為之分擔,換句話說就是車手取款行為詐欺犯罪完成過程不可或缺,所以車手屬於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美國籍與泰國籍犯罪嫌疑人可成為我國刑法處罰對象

    大家還記得肯亞事件嗎?

  • 肯亞事件是我國國民於外國犯罪,我國當然有審判權。本案例中犯罪行為人是國籍屬於美國籍與泰國籍,原則上我國法律對其並無管轄權,但我國刑法有規定對於外國人犯罪如有以下幾種情況時,我國法院對其有審判權。1.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內(包含領土、領海、領空以及船艦、航空器內國家領域之延伸)犯罪者,依刑法屬地原則之規定(刑法第3條)我國法院對其有審判權。本案例中泰國車手於我國領域內為取款之動作,其行為是為犯罪行為之一部,故此時我國法院對其有審判權。

    2.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犯罪者,此時刑法屬地原則無法適用於該犯罪行為人,但我國刑法(刑法第8條準用第7條)另有規定外國人於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民犯罪,如其犯罪最輕刑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且犯罪地亦須處罰時,我國法院即有審判權。而在本案例中美籍男子在外國對我國國民進行詐欺犯罪,依刑法第8條準用第7條規定詐欺犯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且犯罪地亦須處罰時,我國法院即有審判權。但依照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最輕本刑是一年,不符合刑法第8條之規定,故我國法院無法依照刑法第8條規定予以審判。但這並不代表放任美籍男子對國民招搖撞騙,此時可依刑法第4條之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部分於我國領域內時,皆屬與我國領域內犯罪,而詐欺犯罪取得財物是犯罪行為之結果,該結果是於我國領域內,故依此條規定我國法院仍得對美籍男子加以審判。

    所以本案例中美籍男子與泰國籍車手兩人為加重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我國法院都得對其審判,但無論得否審判,張女被詐騙的金錢、時間與感情大多難以討回,所以還是奉勸民眾能多加求證以免傷錢又傷心。

    資料來源: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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