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待命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106年2月13日晚間,蝶戀花旅行社武陵賞花旅行團行經國道五號轉國道三號匝道時,疑似車速過快翻落邊坡,造成34人死亡之慘劇,肇事主因疑似司機疲勞駕駛釀禍,也讓社會再次觀注遊覽車司機超時工作的問題。立委建議勞動部要落實勞檢,且應將待命時間一律算工時,豈料勞動部拋出問題:「如果上午發車到劍湖山世界,旅客一待四個小時,司機全數算工時,是否合理?若全數計入成本,勢必也要轉嫁消費者。」難道司機在遊客遊玩的時候可以自由趴趴造,甚至回家休息嗎?如果不算待命時間,又算什麼?勞動部官員發言慘遭鄉民噓爆。

法律評析

 

待命時間也算工時

其實司機待命時間是否算工時,過去內政部主管勞政事項時,即有所

  • 函釋,肯認司機的工作時間包含待命時間,內政部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釋:「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即給予很清楚的答案,縱使遊客到劍湖山世界玩,司機仍然是隨時待命的狀態,根本還是受雇主指揮約束(難不成司機可以自由亂跑?),自然應該全數計入工時,勞動部的奇特見解不但違反現行有效函釋,也和人民觀感不符,難怪會不斷被民眾戲稱為「資」動部了。

     

    承攬司機疑義

    司機工作的時殊性,很容易牴觸勞基法每日工時不得逾12小時的規定,司機也無法按照勞機法規定每天進公司打卡簽到,所以有部分業者故意和司機簽署「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也不幫司法投保勞保。不過究竟屬於「承攬」或「僱傭」關係,並非以形式判斷,而應

  • 實質認定如果司機出車係受公司指派、行程和路線均已決定而無自主決定權、固定自公司領取薪資,則均應認定為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基法規定,不得任意以簽署「委任」或「承攬」契約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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