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開山刀行搶,開山刀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男子見醫師企圖劈過去,想使醫師致使不能抗拒,雖然沒拿到錢,但實務上多認為著手實行強盜行為不需要取得財物,故成立刑法強盜罪既遂
男子前晚持開山刀侵入台南市某中醫院行搶,特戰隊退伍的醫師持木梯對抗,木梯雖被開山刀削斷一截,所幸中醫師反應敏捷,用木梯打中歹徒頭部,歹徒不敵逃逸;對於歹徒侵門踏戶的囂張行徑,附近居民深感驚恐。
該男子持開山刀侵入台南市中醫院行搶,因為開山刀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且男子見醫師企圖劈過去,想使醫師致使不能抗拒,雖然沒拿到錢,但實務上多認為著手實行強盜行為不需要取得財物,故男子涉犯刑法強盜罪既遂,而依據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準用刑法第321條第3款:「攜帶凶器而犯之者」),論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師因當時正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受到男子持開山刀攻擊,縱有拿木梯打中男子頭部而使男子受傷,仍得主張正當防衛,以便阻卻違法,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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