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婦人早年離婚,獨立扶養子女,舉債2000多萬元栽培兩名兒子成為牙醫師,但擔心兒子成人完全學業後不願扶養自己,為了避免自己老年無依靠,便在兒子還在就學時,早早簽立了「養兒防老契約」(協議書),約定兒子成為執業牙醫師後,須給付執業所得純益之六成給自己,逐月攤還5000萬元。但兒子們卻未按協議內容履行,後來二兒子自行開業收入優渥,婦人於是起訴要求二兒子給付2500萬元,二兒子抗辯母親在自己還是學生的時候,要求簽下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給付內容為日後須清償母親對其生活與就學所支出的各該費用,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背離,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法官並未採納二兒子的見解,判決二兒子應給付母親2233萬元。
何謂公序良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目的在於調和私法自治,雖然民事契約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也並非漫無限制,如果契約內容和國家社會利益和道德觀念違背的話,即得引用本條規定宣告無效。而所謂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屬於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學說或實務上也難有一個具體明確的判斷標準,仍需交由法官個案判斷。從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指出:「所謂公序良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也沒辦法給我們什麼啟發,但實務都承認應依時代變遷、社會思潮、經濟狀況及地區環境等差異,來綜合判斷。
養兒防老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看法官怎麼說
以本案例來說,案件一路打到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也曾有高院法官認為這個養兒防老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最高法院法官則認為,在判斷養兒防老契約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除斟酌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當事人之動機、目的等在該時、空環境下,是否符合首揭秩序、道理、法則、道德觀念及社會妥當性外,尚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涉及生存等基本權者,併將當事人之一方是否在經濟、學識、經驗等處於嚴重劣勢?經撤銷發回後,重新分案後之高院承審法官改變見解,表示協議書約定的給付有金額上限(收入純利60%),並記載將來將減少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協議書並不會導致兒子日後難以生存,而且簽下協議書時已年滿20歲,是可獨立為法律行為之完全行為能力人,母親當時也沒用詐術、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兒子去簽,而且以兒子的智識能力也能理解協議書的內容,最後依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下去!且奉養父母本係子女之義務,難認養兒防老契約有何違反公序良俗之處,判決兒子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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