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此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實踐個人的自主決定及人格尊嚴。私法自治原則體現在各種制度之上:
一、所有權自由,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
二、遺囑自由,即個人於其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決定死後其財產的歸屬(民法第1186條以下)。
三、契約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契約自由,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
1.締結自由,即締結契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2.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決定。
3.內容自由,即契約的內容,當事人自由決定。
4.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