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的黎明自辦重劃區,其中單元2重劃區是台灣最大、重劃利益最高的民間自辦重劃區,重劃面積高達186.32公頃。臺中地檢署查出,長億集團覬覦此龐大利益,成立「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不僅虛增工程款,且低估重劃後地價、詐取抵費地,還騙地主原本可拿回重劃後的52%土地,聲稱只能拿回50%,騙取2%土地變賣圖利,再製作不實土地分配清冊,從中牟利估計上百億元,涉嫌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參考報導:工商時報)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客觀要件:
行使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有使相對人產生錯誤的可能)→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詐術導致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不一致)→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相對人發生財產利益變動,直接導致財產損害)→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主觀要件:
詐欺故意(對於上開客觀事實均有認識,進而決意為之)、不法所有之意圖(藉非法手段取得財物或利益之心理狀態)
一般民眾會認為「覺得被騙」就可以告詐欺,但其實詐欺罪是定式犯罪,有既定之構成要件,例如朋友間金錢借貸、廠商間貨款給付、工程承攬等,簽約時對方並未有詐欺行為,雙方合意簽約,但嗣後一方財務出狀況而付不出款項,此時因為一開始不具有詐欺故意,也未行使詐術,所以跟詐欺無關,諸多實務上檢察官為不起訴的案件(頻繁到一直套例稿了)都是屬於這類情形,故一般民事糾紛並不屬於詐欺罪處理的範圍,應循民事途徑處理。
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他人處理事務(處理關於財產利益的法律上或事實上之事務,且有裁量權限)→背信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本人財產利益
背信故意、不法所有意圖或意圖損害本人利益
許多民眾告詐欺的同時也會告上背信,但通常兩罪不會同時成立,甚至買賣糾紛也告上背信,職棒球員打假球也以背信偵辦,以為「騙」就是背信,但事實不然,未獲授權處理「財產上事務」者,都不會落入背信的範圍,常見成立背信的情形是銀行行員、經理或會計師事務所,違背受任事項造成損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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