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證人陪睡,前檢座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本案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人所提出的質疑點,是屬於法院認事用法適不適當的爭執,聲請人並沒有具體說明該判決到底牴觸憲法的哪個部分,所以最後決議不受理,並無違誤。

前高雄地檢署吳姓檢察官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遭判刑確定。吳男認為最高法院違法駁回,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此案。

法律評析

依照台灣的法律規定,究竟有哪些主體是可以提起大法官釋憲呢?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II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III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本案應適用第二款

所以本案中的吳男若要提起大法官釋憲,應該是依照本條的第二款由人民提起釋憲聲請。而今天吳男認為,判決所述的理由都屬實體事項,而非程序事項,最高法院卻逕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模糊程序判決及實體判決間的界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倒是認為,吳男所提出的質疑點,是屬於法院認事用法適不適當的爭執,吳男沒有具體說明該判決到底牴觸憲法的哪個部分,所以最後決議不受理,並無違誤。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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