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國稅局查出,在東森電視前身東森傳播時期,支付港商亞衛公司衛星設備租金等費用時,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502萬元,裁罰他相同金額的罰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的處分並無不當,判王令麟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令麟是東森傳播公司負責人,94年6月更名為東森電視公司,王仍擔任負責人。東森傳播於89年3、4月間,兩度支付港商亞衛公司衛星轉頻器設備租金和傳輸服務費共2500多萬元,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502萬元,因此被國稅局處相同金額罰鍰。
王令麟認為,支付港商亞衛公司的費用,應依優惠稅率3.75%計算,且他已補繳及補報該所得稅款,罰鍰並不合理,因此提起訴訟。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港商亞衛公司在我國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東森傳播支付亞衛公司相關費用,屬於應課稅所得,故判王令麟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