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旭弘於94年5月間在宜蘭犯下獵人分屍案; 全案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三審宣判出爐,判處黃姓男子死刑、禠奪公權終身。
黃旭弘在宜蘭縣員山鄉長嶺村住處豢養繁衍山豬,以兜售出生沒有多久的小山豬為業,九十四年間起,因豢養的山豬屢遭不明人士竊取 ,損失嚴重。林寶童、高金生據聞員山鄉長嶺路附近有野生山豬出沒,前往黃旭弘住處後方產業道路的國有林地內獵捕山豬,黃旭弘見狀,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最後兩人遭黃旭弘殺害,被告唯恐東窗事發,還將兩名死者分屍,將屍體丟棄在偏僻山谷 。
全案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三審宣判出爐,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時態度冷靜,員警偵訊時還否認犯罪,對關鍵案情都避重就輕,且在審理中表示是因被害人挑釁才會犯下此案,未見反省,沒有深切悔意,被告殺害兩人後還予以分屍,手段殘忍令人髮指。雖然被告和被害人和解,願各付兩百萬元,但和解至今超過三年,被害家屬仍沒拿到一毛錢,被告黃旭弘惡性重大,非死刑以外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因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