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16歲少女,在臉書上不公開社團「爆料公社」自稱上周二(18日)遭前男友強擄,並「強逼發生分手砲」,她控訴對方是「恐怖情人」,她「真的會害怕」,這場約10分鐘的直播估計1.5萬人觀看;而少女血淚控訴前,她的友人先張貼其前男友「自白性侵」影片,並預告少女將控訴被性侵過程,這段影片在短短不到2小時內點閱率破17萬。警方表示,少女前男友初步坦承性侵,全案以妨害性自主罪嫌受理,尚在偵辦中,但直播控訴方式讓他們相當傻眼。
隨著網路日益蓬勃發展,許多人喜歡透過線上社群與好友甚至是不認識的民眾分享自己的心情,也抒發自己生活上不滿。但網路發言仍遵守相關規定與避免情緒性字眼,不然恐有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與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找上門。
強行擄走與逼迫自白恐涉妨害自由
在古惑仔電影或社會新聞中常看見一台車開到當事人面前,然後打開車門後兩名壯碩男子下車,一人一邊抓住當事人手臂,將其推入車中後載走。在這短短不到五分鐘的過程中,行為人已經剝奪人的行動自由,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可判5年有期徒刑,如果少女指控為真,前男友強押上車的行為已經觸犯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其犯罪行為,但應本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為之,任何人不可以用逼迫手段使其自白,否則是用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如有達到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時,同樣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
「強逼發生分手砲」恐涉強制性交罪
我國法律以年齡與意願將性行為處罰分成四種:16歲以上自願發生性行為,除有性交易外,不罰;16歲以上非自願發生性行為,則觸犯強制性交罪,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未滿16歲無論是否自願發生性行為,均觸犯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3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與未滿14歲發生性行為,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用圖表說明:
指控非事實恐成立誹謗罪
少女在網路指控歷歷在目,令人不免指責前男友的犯行,但網路可以快速提供資訊,卻無法確認資訊是否正確,如果該少女的指控事後證明並非真實,則少女是以形容具體事實方式來毀損他人名譽,恐成立誹謗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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