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涉嫌壟斷殯葬業,指示殯葬業者需找其從事的花店從事交易,否則要找人開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該案雖也涉及刑法恐嚇得利罪、強制罪,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依公平交易法行政刑法論處。
男子蘇姓嫌犯、林姓嫌犯、游姓嫌犯及陸姓嫌犯等人分別被控以暴力,強行壟斷台北市第一、第二殯儀館的殯葬業務,恫嚇業者讓渡花店,對於佈置靈堂的花卉亦須向指定花店叫貨,否則找人開車衝撞、開槍或砍殺,台北地檢署偵查後,昨依恐嚇及強制罪分別起訴蘇嫌等4人。
蘇姓男子等嫌犯涉嫌壟斷殯葬業,指示殯葬業者需找其從事的花店從事交易,否則要找人開槍、砍殺,或開車衝撞。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者,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36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案雖也涉及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但是公平交易法已有行政刑法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論處。
女教官媒介女學生性交易失敗,仍須負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