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蔡姓救護員,於執行救護任務中因家屬劉姓父子不滿執勤人員不開進院子且讓傷者淋雨,又大力抖動擔架,在醫院門口拍打救護車窗,讓蔡員下車理論,並持拖鞋敲打其後腦,後拔走救護車鑰匙,蔡員報警處理,劉姓父子深感後悔,但仍依妨害公務等罪嫌函送偵辦。
實務常見家屬與救護人員因認知與立場不同,而發生衝突。但在衝突的過程中家屬恐會涉犯下列罪責:
1. 妨害公務罪:
一般最常聽到就是警察跟民眾說不要妨礙辦案,不然會構成妨害公務罪。事實上只要妨礙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依法受委託而具有法定職務權力的人員,皆可成立妨害公務罪。舉例來說,如果妨害消防救護人員或是環保署委託民間檢查排廢氣人員處理公務同樣也會構成此罪。
2. 強制罪:
強制罪其實是很容易構成的犯罪,一般人常常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此罪。只要用不法方式讓人做無義務的事或是妨害行使權利皆構成該罪,舉例來說,劉姓父子在被醫院保全制止後又逕自將救護車鑰匙拔走,此行為讓蔡姓救護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即構成強制罪。
3. 傷害罪:
只要用暴力解決問題,難免會有人受傷掛彩,只要有受傷情形,即恐構成傷害罪。而劉姓父子以拖鞋敲打蔡姓救護員後腦致其受傷部分,構成傷害罪。
能否以不捨家人為由免除刑責?
劉姓父子強調是因不捨看到傷者受到救護人員如此對待才憤而出手,事後也感到後悔,那能否以此為理由主張免責呢?事實上是不能以不捨家人為由而免除刑責,但一時情緒激動所做的犯罪行為且事後也感到後悔,法官在量刑上會考慮犯案動機及犯後態度而有所減輕。
救護問題只能由暴力來解決?
救護問題說穿了就是家屬與救護人員認知有所以不同,本文是建議術業有專攻,在救護過程中應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即便意見有衝突,也應秉持的尊重、友善態度相互溝通。每個人看到自己家人正等待救援都有著急心態,但這個時候跟救護人員衝突並無幫助,甚至可能導致救護的效率受到影響,因小失大。
其實不只是救護問題,實務常見被警察取締後因一時情緒激動,而吃上妨害公務官司的案例,在此也特別提醒民眾如面對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態度應保持冷靜,若認為公務員的作法有不恰當或不合法之處,都可以依循相關的申訴管道討回公道,切勿因一時激動而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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