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欠稅大戶孫道存,遭國稅局查出擔任太研科技公司負責人期間,逃漏1億2千萬元貨物稅及罰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催討十六次未果後,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獲准後,在2個小時內火速籌足欠款至新北分署繳清欠款,以避免被送交管收所,再次印證了有錢人最怕被關,管收比什麼催帳方式都還有效。
什麼是管收?
管收在強制執行法和行政執行法皆有規定,而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管收最長可達三個月。
管收的要件為何?
解釋上,欠款未達10萬元應該是不得管收的,另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除了管收外,別無其他方法得使義務人繳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有能力繳納,但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為什麼不能任意管收?
管收的效果如同刑事上的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所以並不是欠稅或欠繳罰鍰就會被管收,行政執行法第17條有關管收的部分條文,過去就曾被大法官認定違憲(588號解釋),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雖然並非憲法所不許,但是管收之事由也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必須經由法院准許之正當法律程度。行政執行機關動輒發動管收,雖然十分有效率,但也不能因此違反比例原則,所以會動用到管收手段者,通常都僅正於著名的欠稅大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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