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男子,與女友愛情長跑分分合合數十年,終於決定互許終身,辦完訂婚宴和蜜月後,女友卻百般推托拒絕登記結婚,最後藉口「要專心寫論文」悔婚,男子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法院判女方須賠償46萬元結婚費用及8萬元精神賠償。
和男/女友訂婚,但後悔了,婚約可以悔婚嗎?民法第976條有規定數款解除婚約的條件,另一方有下列九種情形之一者,他方可以解除婚約: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
但是如果不具備上面這些事由(例如要專心寫論文),就不能解除婚約嗎?難道就要跟這個不愛的人結婚?其實也不會,因為民法第975條同時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所以後悔不想結婚了,對方也無法強迫你。
隨便悔婚的法律效果
這時讀者的疑問可能就產生了,那上面的解除婚約事由作用在哪?稍微觀察即可得知這些都是可歸責對方、正當的重大事由而導致婚約無法或不宜履行,立法者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去拒絕結婚是情有可原的。但如果沒有正常事由拒絕履行婚約,雖然不能強迫結婚(愛是不能強求的),但民法也有配套措施,即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損失、籌備婚宴的支出等等,都是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本則新聞判賠的依據即在於此。
參考法條:
民法第978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979條第1項:「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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