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櫃姐被拒,噁男不明液體毀機車,公然侮辱罪起訴

侮辱人的動作也可能成立本項罪名,本案中張男在百貨停車場針對邱女的機車噴灑疑似精液的不明液體,使得邱女事後發現時被周遭人士側目,羞憤至極,此行為明顯使邱女的名譽受到減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52歲張姓恐怖癡漢瘋狂追求一名邱姓櫃姐被拒,4年前憤而將優酪乳、洗手乳混合液體灌入邱女機車鑰匙孔,被依毀損罪判處拘役40日仍不罷休,去年又跟蹤邱女到新光百貨地下停車場,朝她的機車潑灑奶茶、咖啡及疑似精液的液體,邱女憤而提告。台中地檢署依恐嚇、公然侮辱等罪將張男起訴。 

法律評析

侮辱行為包含言語與動作 

(一)公然侮辱罪以「公然侮辱」為必要條件,目的在保護當事人的「名譽」,行為人若是在三人以上之場所,針對可得特定之個人或多數人為侮辱行為,貶低或損害當事人的社會評價,便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侮辱係指行為人有認識到他的行為是在侮辱他人,有侵害他人名譽的故意,且使被害人覺得難堪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  

 

(二)常見的公然侮辱罪起訴,多是言語辱罵,如:「智障」、「王八蛋」等,但侮辱人的動作也可能成立本項罪名,本案中張男在百貨停車場針對邱女的機車噴灑疑似精液的不明液體,使得邱女事後發現時被周遭人士側目羞憤至極,此行為明顯使邱女的名譽受到減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加重公然侮辱,強暴行為 

同條第二項加重公然侮辱罪,基本要素與普通公然侮辱罪相同,加重部分在於行為人使用「強制」或「暴力對他人的身體實施侮辱行為,包含用穢物潑人或吐口水等,強逼當事人陷入受貶低之情事,即可能構成加重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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